給付價金

日期

2024-12-12

案號

SJEV-113-重小-2595-20241212-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595號 原 告 張淑梅 被 告 張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6,121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向被告購買新廂型車,並將原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 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交予被告轉賣,兩造於民國112年8月24日簽定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詎被告遲未將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8萬6,121元(已扣除新車尾款、保險費、稅金等)交付原告,經原告以手機簡訊催告被告給付上開價金,原告仍不履行,爰依兩造簽定之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意旨:   系爭車輛之買賣價金,被告已於112年8月間,在被告位於臺 北市重慶北路的公司,交付給原告的介紹人闕壯宇,闕壯宇說他會把錢交給原告的姪子,闕壯宇說把錢交給原告姪子後,她姪子就避而不見。闕壯宇一直都是幫我介紹車子的。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查:本件被告不爭執兩造間有簽定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 約書之事實(本院卷第51頁),其雖辯稱有將買賣價金8萬6,121元交付闕壯宇,並由闕壯宇轉交「原告姪子」。然原告陳稱:被告要拿錢給闕壯宇沒有先跟我說,我也沒有授權,那位也不是我姪子,他是我死掉前男友的親戚等語(本院卷第50頁),又被告亦坦承原告並未授權「原告姪子」或闕壯宇向其收取價金等語(本院卷第49頁),則原告既未授權上開2人向被告收取價金,縱然被告有將上開價金交付闕壯宇,亦不生清償之效力,被告上開辯解,應無足採,其另聲請調閱原告與闕壯宇間對話紀錄,亦顯無必要。準此,原告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8萬6,121元,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