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14
案號
SJEV-113-重小-2610-20241014-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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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610號 原 告 陳韋廷 羅至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美珠 被 告 余王裕即尚裕拖吊企業社 龍威豪即駿發汽車材料行 原告與被告余王裕即尚裕拖吊企業社、龍威豪即駿發汽車材料行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正如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未記載完整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命被告給付原告之 具體數額,請參酌司法院網站例稿格式),請重新提出載明完整訴之聲明之起訴狀。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