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5
案號
SJEV-113-重小-2656-20241125-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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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65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 被 告 周承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6日上午11時20分 在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送達原告住所之通知書,嗣經以「查無此人」為由 退回本院,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