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JEV-113-重小-2673-20250210-2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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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6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銘儒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瘋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玟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9,8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