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SJEV-113-重小-2681-20241213-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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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681號 原 告 蕭峻松 被 告 范亮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0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22日16時52分許騎駛機車,在 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與建國一路路口與其駕駛車輛發生碰撞,致原告車輛受損並因此罹患焦慮症,7日無法工作而受有工作損失新臺幣(下同)1萬2565元(每日1795元×7日)、精神慰撫金5萬元、車輛維修費用3萬1474元,合計9萬4039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惟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焦慮症是長期壓力造成的,致病原因並非本件車禍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1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固據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 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診斷證明書、尚麒新莊服務廠估價單為憑,並經本院調取警方車禍處理資料核閱無誤。惟原告於本件車禍發生日並未前往醫療院所就醫檢查,且於警詢時陳稱身體並無受傷等語,是否因本件車禍受有任何生心理傷害結果,已有疑問。再參以原告所提診斷證明書記載其於113年4月26日門診自述最近因為車禍後容易焦慮、失眠、壓力大,影響工作;病名為焦慮症等語。僅有原告單方自述,並無醫師經過檢查或專業判斷認定該焦慮症與本件車禍有相當因果關係,實難憑採。是原告請求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難認有據,不應准許。又原告駕駛車輛查無車籍資料,其復經本院通知應提出所有權或求償權之證據資料,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仍未提出,無從認定原告對該車輛具有所有權或車損求償權,是原告請求車損維修費用,亦非有據。從而,原告未盡本件車禍損害之舉證責任,其請求被告給付9萬403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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