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SJEV-113-重小-2688-20241219-2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688號 原 告 林重良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杰律師 被 告 王培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15日16時10分許,駕駛其所有之車號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原告所有位於新北市○○區○○街000號房屋(下稱系爭建物)前停等紅燈,因系爭建物外牆未予以定期檢查及適當維護,致外牆磁磚掉落砸損系爭車輛,而受有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96條、第213條至215條規定請求車損之損害賠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萬3,7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意旨:  ㈠系爭建物是我繼承的,所有房客提出的修繕、維護的需求,   都有即時處理,並無沒有維護部分之事實。  ㈡我有看到當時附近商家拍攝的影片,系爭車輛停在紅綠燈前 ,路邊商家攝影機對著紅綠燈拍,系爭建物是在第5、6 間的位置,離系爭車輛的左後方還有一段距離,除非風很大吹過來。我否認是系爭建物的磁磚掉落打到系爭車輛。那排房子外牆剝落蠻普遍的,第六間房子剝落更嚴重且更高,第四間房子有做鐵窗,而我們第五間就是在鐵窗凸出來一點點,所以如果是系爭建物磁磚掉落還要繞過鐵窗,可能性更低。刑事部分有不起訴處分。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所有之系爭建物因未予以定期檢查及適當維護 ,致外牆磁磚掉落砸損系爭車輛,雖據提出系爭建物照片1張、系爭車輛照片2張、掉落磁磚照片1張、估價單1紙為證,然上開照片、估價單等證據,至多僅得證明系爭車禍遭掉落磁磚集中而毀損,尚難證明係何建物之磁磚所毀損,更難證明被告有疏於維護系爭建物之事實。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上開事實,自難認被告對原告有成立侵權行為可言,因認原告所為舉證有所不足,其所為之請求,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