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JEV-113-重小-2693-20241231-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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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693號 原 告 林淑瑾 訴訟代理人 李秉育 被 告 甘智宇 被 告 黃珊珊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甘智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黃珊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茲就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及金額,分別認定如下: (一)被告甘智宇部份:原告遭侵占手機銷售時間為108年9月間 ,非屬新品,且原告未舉證證明遭侵占時之實際價值,另被告甘智宇亦辯稱該手機價值要計算折舊等語。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與原告遭侵占手機相同廠牌、型號之中古手機市場上之交易價值約新臺幣(下同)5,620元,此有網路查詢資料可稽,此可作為原告遭侵占手機受損價值之參考;另敬老悠遊卡工本費100元部分,無折舊問題,被告甘智宇應全額賠償。二者合計,被告甘智宇應賠償原告之金額共5,720元(計算式:5,620元+100元=5,720)。 (二)被告黃珊珊部分:被告黃珊珊不爭執應賠償原告295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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