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
日期
2024-10-21
案號
SJEV-113-重小-2708-20241021-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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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708號 原 告 張嘉豪 被 告 蘇瑞莉 原告與被告蘇瑞莉間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因原告起訴狀未具體特定待扣除其欠繳房租、水電費用之 金額,故暫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