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JEV-113-重小-2726-20241129-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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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72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樓、00樓 及00號0樓、0樓、0樓之0、0樓、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谷庸 訴訟代理人 鄧介榮 被 告 黃紘麒(即黃信嘉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鄭呂玉鳳 被 告 黃峻晧(即黃信嘉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鄭茗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信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壹萬伍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信嘉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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