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SJEV-113-重小-2754-20241014-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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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754號 原 告 顏頎財 原告與被告陳薏如之繼承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具 狀補正被告陳薏如之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並按補正之繼承人數附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萬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宜記載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第2 項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或原告、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僅列被告為「陳薏如之繼承人」,惟 查,陳薏如未婚無子女,父母、妹妹、弟弟及外祖母均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在案,且其祖父母及外祖父均已過世,有本院113年2月26日新北院楓家泰113年度司繼字第355號公告及個人資本資料、親等關聯查詢資料可佐,是以原告起訴狀所記載被告陳薏如之繼承人,實有不明,本件無法確定被告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住居所及是否有當事人能力,並送達文書,於法未合,應予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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