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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19

案號

SJEV-113-重小-2775-20241219-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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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775號 原 告 凱悅陽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群皓 被 告 黃俊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441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為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所有權人即凱悅陽光社區 之區分所有權人即應依規約繳納管理費,而被告卻積欠民國112年7月至113年6月管理費27,185元,是原告依住戶規約第10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訴請被告繳納管理費27,185元,於法有據。  ㈡而被告已提出管理費計畫書及定期(儲蓄)存款明細表,證 明其嗣後已繳納15,185元之管理費,倘無部分清償,衡情原告不會在定期(儲蓄)存款明細表上蓋與起訴狀相同之社區方章,是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管理費為12,000元(計算式:27,185元-15,185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即非有據,無從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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