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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25
案號
SJEV-113-重小-2784-20250325-3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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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7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振家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1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荏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