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06

案號

SJEV-113-重小-2788-20241206-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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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7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王建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參仟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對於積欠原告請求本件債務不爭執,惟辯稱目前已聲請更生 程序等語。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 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準此,仍須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以後,債權人始不得對於債務人開始 或繼續訴訟程序,而被告既未提出任何證據足以證明業經本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原告自得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是被告此部 分所辯,並不可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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