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SJEV-113-重小-2795-20250205-2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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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795號 上 訴 人 吳哲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威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