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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21
案號
SJEV-113-重小-2805-20241021-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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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805號 原 告 思源名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舒凱玲 被 告 潘美哖 訴訟代理人 盧俞妃 一、原告與被告潘美哖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請原 告隨時具狀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