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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27
案號
SJEV-113-重小-2805-20250227-3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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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8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美哖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思源名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舒凱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7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