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日期
2024-12-17
案號
SJEV-113-重小-2823-20241217-2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823號 被告即反訴原告 振興印鐵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隆 原告與被告振興印鐵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被 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