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日期

2024-12-13

案號

SJEV-113-重小-2855-20241213-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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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85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被 告 王立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 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零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0 25,158元 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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