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JEV-113-重小-2868-20250328-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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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868號 原 告 蘇美雲 訴訟代理人 謝智凱 原告與被告王昱翔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原告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2 7日當庭變更請求金額為18萬5,2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70 元,扣除上開已繳納之裁判費,應補繳1,67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