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JEV-113-重小-2885-20241227-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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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885號 原 告 余承憲 訴訟代理人 余正雄 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張育榮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就其請求車牌號碼NFK-5336號普通重型機車車損部分,非屬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繳納裁判費之範圍,查上開相關請求部分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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