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SJEV-113-重小-2897-20241220-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89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呂佳婧 嚴偲予 被 告 洪真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壹拾陸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折舊額計算式: 系爭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民國108年1月(推定15日)出 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稽,至111年9月28日受損時止,已使 用3年8月餘,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 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之方法計算結果,該車實際使用之期 間應以3年9月計算。再依行政院所頒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 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按 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則原告請求之修理費用為新臺 幣(下同)57,689元(零件34,112元、鈑金7,525元、烤漆16,05 2元),其零件費用折舊後為6,198元(計算式如附表,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是本件原告承保車輛所受損害之合理修復費用為 上開扣除折舊額之零件費用6,198元及其他無須折舊之鈑金7,525 元、烤漆16,052元,共計29,775元(計算式:6,198元+7,525元+ 16,052元)。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4,112×0.369=12,58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4,112-12,587=21,525 第2年折舊值    21,525×0.369=7,94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1,525-7,943=13,582 第3年折舊值    13,582×0.369=5,012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3,582-5,012=8,570 第4年折舊值    8,570×0.369×(9/12)=2,372 第4年折舊後價值  8,570-2,372=6,198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