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2
案號
SJEV-113-重小-2922-20250102-2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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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922號 原 告 羅景祥 被 告 葉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3,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6日間向原告借款4萬5,000元 ,清償期為113年6月6日,詎被告屆期不為清償,經原告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業據其提出兩造LINE對話記錄等件為證。查:參諸原告所提出之上開LINE對話記錄,係由被告先傳送其身分證正反面照片,並提供行動電話門號及住址後,再由被告傳送「1萬元、06/10結清;3萬元、06/21前結清;利息計算10天1期。請確認。」等語,被告再傳送「OK」等語,可知就本件借款,被告最後應清償日期應為113年6月21日,並自翌(22)日負遲延責任,原告主張清償日為同年月6日云云,要難採信。是本件被告應給付原告之款項如主文第1項所示,逾此部分遲延利息之請求舉證不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