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SJEV-113-重小-2926-20250103-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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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926號 原 告 林岱君 被 告 邱強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1 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遭詐騙購買演唱會門票而依指示於民國108年2月6日9 時39分許購買價值新臺幣9600元之遊戲點數,並儲值入被告所申 辦並交付詐騙集團之8591網站會員帳號「Z0000000000」內,嗣 原告未取得演唱會門票,致原告受有上開款項之財產損害等情, 業據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依幫助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判處被告罪刑確定,有該案號 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且未經被告到場或具狀爭執,堪信屬實,足 見被告所為與其他詐騙集團共犯乃原告受有財產損害之共同原因 ,自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件請求,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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