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會費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JEV-113-重小-2927-20250110-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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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927號 原 告 劉俐伶 訴訟代理人 吳建昌 被 告 昇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會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一造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雖具狀追加請求被告給予賠償等語,惟並未敘明具體聲明及 法律依據,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