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JEV-113-重小-2952-20241231-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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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952號 原 告 黃柏恩 被 告 葉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07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 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間某日,提供其向訴外人所借用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斗六西平路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再由該詐欺集團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取得原告之款項新臺幣(下同)50,000元,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自屬共同侵權行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000元, 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 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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