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日期

2025-01-09

案號

SJEV-113-重小-2960-20250109-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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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96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潘聖元 被 告 黃士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4,7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附表: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計息期間 前已計未收利息 0 30,357元 12.83%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4,815元 900元 0 39,455元 13.63% 0 4,964元 15% 小計 74,776元 總計 80,4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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