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JEV-113-重小-2994-20250110-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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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994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吳世璋 被 告 朱建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7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參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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