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日期

2024-12-26

案號

SJEV-113-重小-2995-20241226-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99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被 告 李芳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湖小字第71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06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 載主文,且此為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436條之23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既就原告之主張為認諾,揆諸前揭說明,本 院即應本於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得於判決書內僅記載主文。 三、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 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