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6
案號
SJEV-113-重小-3003-20241226-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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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003號 原 告 李沐鈞 被 告 吳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所餘9萬元迄今尚未償還等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身份證字號、LINE對話紀錄及存摺內頁2筆註記「借錢」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信屬實在,則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