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SJEV-113-重小-3016-20250325-2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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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0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斯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萬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