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28
案號
SJEV-113-重小-3027-20241128-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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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027號 原 告 鄭益晟 被 告 李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移送前來(113年度店小字第295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20日19時00分許因匯款錯誤,將4,000 元匯入被告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等情,業經原告提出網銀轉帳截圖畫面為證(臺北地院卷第9頁),並有該銀行113年4月12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217177號函及函附之系爭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附卷可查(臺北地院卷第21至29頁),則原告轉帳錯誤而將款項轉入被告帳戶,被告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4,000元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核屬有據,應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