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SJEV-113-重小-3060-20250117-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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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060號 原 告 郭怡萱 被 告 黃敬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322 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遭詐騙而依指示於民國111年6月14日10時6分、11分 許各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共計10萬元至被告所申辦並交付 詐騙集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再由被告於111年6月14日11時2分前往址設新北市○○區○ ○路000號、357號之中信銀行北蘆洲分行臨櫃提領得手。嗣被告 提領款項後,旋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再將前開提領款項交付 上游。原告因而受有10萬元之財產上損害等情,業據本院112年 度金訴字第366號、第367號、113年度金訴字第317號刑事判決認 定屬實,並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被告罪刑,有該案 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而被告所為與其他詐 騙集團共犯乃原告受有財產損害之共同原因,自應成立共同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件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