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SJEV-113-重小-3061-20250117-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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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061號 原 告 呂雅玲 被 告 黃敬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414號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遭詐騙而依指示於民國111年6月17日14時34分許匯款 新臺幣(下同)10萬元至被告所申辦並交付詐騙集團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由被告於11 1年6月17日15時19分前往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中信銀行 東蘆洲分行臨櫃提領得手,嗣被告提領款項後,旋依詐騙集團成 員之指示,再將前開提領款項交付上游,原告因而受有10萬元之 財產上損害等情,業據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6號、第367號、1 13年度金訴字第317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依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判處被告罪刑,有該案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且為被 告所不爭執,而被告所為與其他詐騙集團共犯乃原告受有財產損 害之共同原因,自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到場 陳稱本件已清償2000元,業據提出手機轉帳截圖為憑,堪認此部 分已因清償而消滅。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萬8000元,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