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2-14

案號

SJEV-113-重小-3075-20250214-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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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075號 原 告 陳泓仰 被 告 洪千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間向其購買圍巾,貨款共計新臺幣 (下同)66,500元,被告僅給付11,000元,尚欠55,500元貨款未 為清償,爰依買賣契約關係提起本件,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等語,為被告不爭執,原告主張,洵屬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楊荏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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