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3

案號

SJEV-113-重小-3110-20250113-2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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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110號 原 告 賴詣昇 被 告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李育萱 被 告 林意晨 楊智崴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書所載,非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指之詐欺犯罪,故無同條例第54條暫免徵裁判費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19日以裁定命其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24日合法送達,經其同居人收受,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三重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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