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JEV-113-重小-3151-20250226-3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1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信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