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JEV-113-重小-3151-20250226-3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1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信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