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SJEV-113-重小-3152-20250108-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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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152號 反訴原告 蔡靜儀 訴訟代理人 柯吉旺 反訴被告 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訴),反訴原告提起反訴, 請求反訴被告給付違約金,然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與本訴 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而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 ,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提高徵收數額標準前)。 茲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