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JEV-113-重小-3174-20250123-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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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174號 原 告 許峻源 被 告 王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所有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因被告過失侵權行為而受有交易價值貶損新臺幣(下同)6萬元及鑑定費用4000元損害,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等情,固據提出統一發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現場照片、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出具鑑價報告書等件為證。惟查,系爭車輛登記車主為訴外人朱孟璇,並非原告,有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在卷可稽,縱然原告與朱孟璇為配偶關係,兩人在法律上仍屬不同權利主體,原告復未具體說明及舉證其得以自身名義求償之法律或契約依據為何,且經被告到場爭執,實難逕認原告確為系爭車輛所有權人而得請求被告對其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萬4000元,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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