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JEV-113-重小-3176-20241218-2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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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176號 原 告 陸勤益即辰藝地板企業社 被 告 陳明宏即步錚室內裝修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3日 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合法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