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SJEV-113-重小-3182-20250116-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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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182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杭家禎 邱士哲 被 告 曾國泳 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1日上午10時56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1 月16日16時宣判,茲因起訴狀繕本漏未送達被告,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荏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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