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SJEV-113-重小-3182-20250116-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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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182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杭家禎 邱士哲 被 告 曾國泳 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1日上午10時56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1 月16日16時宣判,茲因起訴狀繕本漏未送達被告,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荏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