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8
案號
SJEV-113-重小-3198-20250108-3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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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198號 抗 告 人 陳家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欣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 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77條之27規定(提高徵收數 額標準後),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