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3
案號
SJEV-113-重小-3198-20250213-4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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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198號 抗 告 人 陳家慶 相 對 人 張欣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12月2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前),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0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