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JEV-113-重小-3202-20250123-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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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202號 原 告 吳和霖 被 告 蔡睿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