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JEV-113-重小-3211-20241227-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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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211號 原 告 鄭皓介 被 告 陳亦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368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遭詐騙而依指示於民國109年12月7日22時18分許匯款 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被告所申辦並交付詐騙集團之玉山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成員使用網路銀行自 上開帳戶轉出至人頭帳戶提領一空,致原告受有上開款項之財產 損害等情,業經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04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 並依幫助洗錢罪判處被告罪刑確定,有該案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 ,足見被告所為與其他詐騙集團共犯乃原告受有財產損害之共同 原因,自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辯稱其亦遭詐 騙,故無賠償責任等語,並非可採。從而,原告本件請求,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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