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15
案號
SJEV-113-重小-3218-20250115-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21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劉遊燕 訴訟代理人 鄧介榮 被 告 簡垂清(即簡益清之繼承人) 被 告 簡碧秋(即簡益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簡益清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壹萬參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簡益清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