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SJEV-113-重小-3234-20250305-3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2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宗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旋、張○紅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6萬7,0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