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JEV-113-重小-3257-20241231-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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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257號 原 告 新北市立土城醫院(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興建經 法定代理人 黃璟隆 訴訟代理人 侯雅雪 被 告 TRI WAHYUNI (中文名:謝友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訴外人亞頓之女於民國113年4月1日至原告醫院住院 就醫接受治療,並由被告簽署住院同意書,同意就亞頓之女於原 告醫院住院期間所生之一切費用負連帶清償責任。嗣亞頓之女於 113年4月8日出院,尚積欠醫療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6,853元 未清償,被告即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簽署 之住院同意書、醫療費用收據等為證。雖被告辯稱:伊不知道是 連帶債務人,債務人是帶著小孩去看病,她打電話要伊幫忙等語 。惟被告不爭執有簽署上開住院同意書,而其上既已載明被告同 意就亞頓之女於原告醫院住院期間所生之一切費用負連帶清償責 任,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頓之女所積欠之醫療費用16,853元,核 屬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