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SJEV-113-重小-3277-20250124-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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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27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代 理 人 江宗翰 被 告 蕭郁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 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荏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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