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SJEV-113-重小-3278-20250115-2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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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278號 原 告 邱彥翔 被 告 李汶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16日1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 0段000巷0弄00號5樓內,趁原告休息之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徒手竊取原告之Gucci包包1個[內含新臺幣(下同)15萬 元及其他物品],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其所竊盜 犯行提起公訴後,被告於鈞院刑事庭自白犯罪,後經鈞院刑事庭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而以110年度原簡字第187號判決認定「李汶 鑫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 00元折算1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現金新臺 幣93,000元、本票及借據各1紙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而此決認定扣案之57,000元 已發還原告,尚餘93,000元則未發還,被告已構成不當得利等事 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上開刑事判決認定在案,並經本院依職權 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被告雖辯稱伊拿到包包時,裡面沒有 發現本票,伊就拿著原告的汽車鑰匙,折返到停車的地方,去看 車上是否有本票,伊開車門確認有無本票,有發現本票及起訴書 ,有很多人的本票,伊拿走全部本票並撕毀,但沒有偷原告的錢 等語,然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之警詢時即已明白指稱上開包包內 有15萬元遭被告竊取,且被告所辯上情,核與其於本院刑事庭自 白犯罪之內容不符,自屬空言爭執,難以採信。從而,原告依不 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3,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