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6

案號

SJEV-113-重小-3284-20250206-1

字號

重小

法院

三重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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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28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黃敏瑄 被 告 陳志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58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34元,及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承保由訴外人陳昱安駕駛之車號000-00 00號大型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遭被告駕駛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撞擊受有損害,且被告因迴車未先駛入內側車道之行為有過失,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車損之損害賠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7,9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 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倘受害人於事故之發生亦有過失時,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諸過苛,是以賦予法院得不待當事人之主張,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職權(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5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院依職權調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本件車禍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案卷,本件車禍發生原因,係因被告在多車道左轉彎(迴車),不先駛入內側車道,導致與同向行駛之陳昱安駕駛之系爭車輛發生擦撞,被告應有過失,然陳昱安有超速行駛情形(限速50公里/小時,其自述時速50-55公里/小時),故認陳昱安亦有肇事原因,雙方同有過失,本院審酌上情,認雙方過失比例應為被告占7成、陳昱安占3成。  ㈡又系爭車輛之修復既以新品更換被毀損之舊零件,則原告以 修繕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始屬合理。又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536,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出廠日為111年11月(推定為15日),有系爭車輛行照1紙在卷可參,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2年7月4日,已使用2年1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7,654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是本件原告承保系爭車輛所受損害之合理修復費用為上開扣除折舊額之零件費7,654元及其他無須折舊之工資,共計1萬3,654元(計算式:7,654元+6,000元=13,654元)。  ㈢綜上,被告、陳昱安就本件車禍之發生同有過失,渠等過失 比例如上,已如前述。依上開說明,原告應依其保戶陳昱安與有過失比例減輕被告之賠償責任,故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9,558元(計算式:13,654元×70%=9,5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之本息,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534元,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1,909×0.536×(8/12)=4,25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1,909-4,255=7,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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